摘要
监察制度作为一项约束行政权力、维护国家秩序的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北魏和早期拜占庭帝国作为处于同一时期中西方两个代表性的国家均制定了监察制度,二者的监察制度有其制约行政权力的相似性,在各自的国家都发挥了整顿吏治、巩固统治、维护国家稳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体系的运转、监察方式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性。北魏形成了监察体系,设置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规定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责,同时通过对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制度保证监察队伍有效运转。早期拜占庭帝国的监察体系较为松散,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和官员,从事具体监察事务的秘密稽查使不具有监察官员的身份,而是借助于地方官员的侍从、驿丞等身份秘密开展监督活动,因此北魏时期的监察制度更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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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山西大同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