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宪法与法律中,“房屋”是个财产性的概念,“住宅”与人格直接相关,是个人格性的概念。有一个自己的家,同时拥有一定的财产,是中国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之奋斗的基本善,也是宪法上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的对象。在计划年代,城镇居民的住房是以社会总产品为后盾并参照家法则配置的住宅;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转而逐渐成为基于契约原理形成的房屋财产。家法则与契约自由原理形成双重可变的复杂关系。“房住不炒”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住房理念,是恩格斯住房观的中国化。贯彻“房住不炒”,既要反对市场家庭化,也要反对家庭市场化。建设更好的市场需要对不完全契约进行修正,而家法则作为“隐秩序”,可以托庇在较好平衡了契约自由话语与公共服务属性的非商品化公租房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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