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事件的情况下,政府为了更大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通过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应急权强制使用专利权人某项或几项专利权能够有效地控制灾情是有必要的。对此,本文将探讨行政主体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行使行政应急权,强制取得的药品专利权并"二次授权"于药品生产企业的情形,提出程序申请的主体变更的优势,以及行政应急权与药品专利权结合等新观点,以期减少人员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