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问题的疑难点,主要是主体范围过窄、难以认定,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以及刑罚配置明显体现出罪刑失衡和轻刑化等三个问题。对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范围过窄、认定难问题,存在通过新公务说的观点思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性质进行探讨,以及从立法上将渎职罪的主体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两条解决路径。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罪过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过失构成,不能包括间接故意。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罪刑失衡和轻刑化问题,解决路径主要是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立法完善,即增加一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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