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检查因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功能而备受行政机关重视,在实践中启动频繁。由于检查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理应构建对启动程序的规制机制,以达事前控制功能。以警察行政检查为例证分析,可知我国行政检查的决定主体采行政审批模式,是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作出的理性选择。至于具体启动要件,需针对不同检查类型,从形式与实体两方面展开探讨。形式上,办案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集体盘查原则上应申领检查证,惟紧急情况和对严密监管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豁免;实体上,参鉴美国的"双重要素"理论探讨检查启动的实质理由,改进单一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