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交通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频发,引发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这一领域内刑法规制的兜底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适用。这一司法选择,一方面因弥补了交通安全视角下刑事治理的缝隙而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其适用标准的模糊而广为诟病。对此,应当在正视其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精神为指导,正确认识这一罪名的行为特征,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摒弃重刑主义思想,使该罪在交通安全视角下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