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实在法的视角,可以从规范的逻辑结构、识别步骤、适用情形和形成过程四个方面对一般法律原则和习惯国际法进行区分。从规范的逻辑结构来看,一般法律原则只能以原则的形式出现,具有程度较高的抽象特征;而习惯国际法通常以规则或原则的形式出现。从规范的识别步骤来看,识别一般法律原则首先需要满足"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共有"的要求,其次符合"被移置于国际法体系适用"的条件;识别习惯国际法需要同时满足"国家实践"的物质要件和"法律确信"的心理要件,各国出于法律义务感而重复类似行为才能构成习惯国际法。从适用情形来看,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适用的次数较少,当案件中不具可资适用的条约或习惯国际法时,一般法律原则才得以补充适用。至于规范的形成过程,习惯国际法的形成离不开国家间以合作互惠为基础的实践,而一般法律原则依赖身份认同和自我约束为基础构建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