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证调查表明,在毒品犯罪领域存在毒品犯罪死缓适用标准不统一、处于从属地位的犯罪人大量被判处死缓、涉案毒品数量在死缓裁量中扮演的角色过重等问题。之所以毒品犯罪的死缓适用出现这些偏差,直接原因是相关会议纪要为处于从属地位的犯罪人适用死缓开了"绿灯",没有确立三维的死刑适用标准,没有限制可以适用死刑的毒品种类;深层原因是来自毒品犯罪日益泛滥的现实压力、结果本位仍然在无形中发挥作用、不少人对死刑的威慑效应仍然寄予厚望。要使毒品犯罪的死缓适用合理回归,必须明确区分死刑与死缓的适用条件,确立三维的死刑适用标准,总结毒品犯罪中排除适用死缓的规则,重新规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在司法中引入三维分步死刑裁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