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保险纠纷不断增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主体需要通过立法所赋予的救济渠道来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权"立法相对滞后,存在立法体例的过渡性、法律体系不完善、基本权利内容不明确等立法缺失问题,导致权利救济存在程序与实体方面的现实困境。亟需将"社会保险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新型权利,通过采用成熟的立法体例,按照权利类型的多样化进路,厘定权利的内容、救济机制等基本问题,理顺权利救济渠道,促进权利运行机制的完善。

  • 单位
    山东大学(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