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不断挖掘运用与个人信息过度透明化导致的数据失控、“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与社会语境中的身份歧视、在算法损害数据主体权益后的责任追究困难是算法自动决策所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民法典》中衍生出算法解释权的权利正当性基础,将算法解释进行二元架构,分为专业技术内部解释与合规社会外部解释方可破除算法黑箱。而依据算法解释权将风险再分配,既规制了算法滥用造成的平台风险又权衡了数据主体的责任承担。在我国算法治理中,应当探索算法自动决策在我国算法治理中的精准化、场景化规制,据此构建内外兼顾的算法解释体系,优化算法社会控制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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