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不断冲击着现今社会市场的传统领域和行业规则。智能机器人替代人类高效率并精确性的完成相应工作的同时,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秩序带来了一定挑战。当人工智能生成物同时具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以及可复制的外在表达形式两个实质性要件,即可肯定其作品性,纳入著作权法范畴进行保护。与此同时,为更好的平衡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法律关系,创制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赋予其著作权中人身权利的署名权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