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中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必须依法依规。受历史与实践因素的双重影响,失信惩戒的实践运用反映出对个人信息结果保护模式的延伸运用,信息处理活动存在对个人信息的泛化收集、强制共享、评价黑箱以及不当利用等风险局限。为了更好地规范信息处理行为,必须引入个人信息过程保护模式,实现过程保护与结果保护两种模式折长补短、有机结合。失信惩戒的实践应用应坚持“告知—说明”基本准则、明确比例原则的适用限度、重视禁止不当联结的规范适用,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失信惩戒效果之间的协调与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