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受害人具有事理辨别能力即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且仅当其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认定其为有过失。监护人的过失不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过失与加害人过失进行抵扣,否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与监护制度意旨相悖。监护人违反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其与加害人构成分别侵权,责任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使其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