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监督功能,将其与内部董事进行划分,为独立董事寻找不同的勤勉义务认定标准,并参照内部董事勤勉义务适当下调。进一步顺应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表现出对于独立董事差异化责任认定的趋向,依据独立董事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划分为会计型独立董事、法律型独立董事和其他类独立董事,在专业型独立董事各自专业领域内,参照相关专业人士适当拔高设立特殊义务,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强化对公司的监督。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明确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以及勤勉义务认定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承认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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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审计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