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区域协同立法“入法”后,需要处理好自身所面临的层级关系,以明确自身的权力空间与运行规则。区域协同立法在处理层级关系方面呈现出以下困境:事项范围缺乏明确界定;趋同程度没有客观标准;选择协同立法抑或统一立法欠缺理性规则;上级立法机关工作指导的强度难以把握。这些困境会加剧协同立法与单独立法之间的紧张关系,损害协同立法的必要性、实效性、合法性。疏解协同立法所面临的困境,应当秉持自下而上的行动逻辑,明确单独立法、协同立法、统一立法依次出场的顺序。辅助原则为此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此基础上,通过界定跨行政区域事务,明确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通过划定协同立法的功能界限,确立选择协同立法抑或统一立法的理性规则;通过秉持自制的立场,理顺单独立法和协同立法、统一立法之间的动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