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方法论上一般认为,法律适用乃是使法律的一般规范转化为个别规范的过程,该过程通常运用三段论的推理,故此,民法个别规范的产生也是三段论推理的产物,基于法律行为产生个别规范亦然。晚年的凯尔森则认为一般规范和个别规范之间不存在三段论推理关系,他提出了陈述与规范之间不可类比、推理三段论具有规范三段论所无法具有的特点、规范三段论与推理三段论存在三大不同等理由。然而,凯尔森的论证存在忽视陈述与规范之间的共性、忽视规范三段论与推理三段论之间的共性、未合理区分创制规范之意志行为的实然属性与应然属性等漏洞,故此,他提出的"规范三段论否定说"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