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公司和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对该股东有追偿权。这样做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其他无过错股东的利益。文章探讨了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以求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