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经三起两落,目前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由于人工智能没有真正的独立意思表示能力,缺乏"自由意志",即便民事主体资格范畴具有"类型化"特征以及民事主体体系具有变化性及开放性,其也不具备成为法律主体的基础要件。基于人工智能不具有道德人格能力或者道德性,其无法在法律上与其他主体达到平等的状态,倘若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将会打破私法领域的平等原则。再则,法律是为人类设计的制度,现行法律并未预留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空间,也即人工智能并不具备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