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般反避税规则,既有国内法的规定,也有税收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其中国内法,主要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而税收协定则规定对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此规定集中体现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财产收益等条款。在我国签署《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