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常见的即时聊天通讯工具,微信上的聊天内容会以电子形式存储下来。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下“即时通讯”的典型证据,也是当前诉讼案件中被频繁提及和使用的即时通讯类电子证据。然而,受制于当前落后的技术水平以及相关观念,微信证据的采纳率并不理想。本文从持有正确的电子证据真实观谈起,结合新民事证据规定中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文本解读,具体分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微信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常见的问题,以期解决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证据的相应困境,有效提高电子证据的采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