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条对实施行政强制送治的主体、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比例原则、明确性原则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在实施行政强制送治时,公安机关应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当事人权利保护以及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