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简易程序的滥用 ,独任制存在着有悖立法之本意而扩张运用的事实 ,合议制适用中“形合实独”的普遍现象反衬出立法确定的合议制和独任制适用范围的不合理。由此产生出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命题 ,既因为解决民事案件持续增长与审判人员不足的矛盾的现实需要 ,更是因为在承认案件对审判力量的客观需要与确定审判组织形式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寻求立法的合理性。在公正、效益、场域化等原则指导下 ,立法应当扩大独任制对程序、对法院和对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