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系以民事合同为媒介引入第三方作为治污企业,实现"生产污染物"与"处理污染物"的主体分离以及责任转移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多主体模式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不能机械性适用污染者无过错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应基于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之间的基础关系加以分析。根据双方基础合同关系的有效与否区分为有效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界定与无效合同关系下的侵权责任界定,并在有效合同关系中类型化为承揽合同关系与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在无效合同关系中基于数人侵权因果关系的不同分类为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以及择一的因果关系,类型化探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中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的侵权责任构建,以促进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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