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营改增"新政《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的不动产变更用途,需要根据该不动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反之也应进行同样的计算和处理。文章通过案例分析不同情况下进项税额的计算和处理方法,以期对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帮助和指导,并提出政策建议。

  • 单位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