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较少,存在如下问题。首先物权法体系具有封闭性,不能及时将新型物权种类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其存在的滞后性和僵化性在社会中带来了诸多问题。而且我国的《物权法》并未包含居住权、典权等物权类型,这导致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外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与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原则相冲突。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定缓和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承认习惯创设物权,适当承认新型物权,扩大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等方式,以此推动物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