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跳车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稳据一定数量。其构成犯罪概率高,但量刑跨度较大,在缓刑率上体现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一般特征。司法实践具有浓厚的家长主义色彩,被害人自甘风险因素基本不影响定罪。仅在被害人有明显或重大过错时,在量刑上才予以考虑,至于一般过错,则是选择性考量。刑法实践对驾驶员赋予极高的注意义务,对可预见性要求低,采取措施要求高。司法实践的弊病得以直接呈现,常识的背离对公众感情造成直接冲击。此类案例常识检验的缺失无疑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