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的提出,正是针对参与理念和制度层面的争议问题,从探问理念之争、分析制度困境、寻求实现路径三个视角,对公众参与的核心问题——公众界定、参与范围及与相关权利关系所开展的层层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明确公众内涵所指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预防、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为中心,合理界定环境事务参与范围;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确立实体性环境权,以环境信息知情权为前提,以环境救济权为保障,有效构筑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与相关权利相生相辅的程序性环境权网络,真正确立环境事务公众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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