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死刑存废的探讨应当回归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人性善恶论以使人向善为目的,认为死刑的存在有利于良善社会道德的形成;法律文化世俗化特性导致宗教对法律形成正式且系统的力量极小;传统人道精神强调"仁、义",认为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被视为对国家命脉的破坏,因此需要死刑实现惩罚与预防效果;社会本位的人权观使得死刑对民众而言,符合个人对社会秩序价值的追求。因此,在实然意义上,死刑具有合目的性、合逻辑性的工具价值,难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