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在协调上有很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当中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刑法调整的具体范围,这是因为刑法是将行为当作处罚对象的,所以应当使用刑法规范当中的"恐怖行为"来替代。《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当中纳入了"国家安全"这一客体,立法主要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应当考虑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当中关于"国家安全"的内容。除此之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关于恐怖活动、恐怖主义以及恐怖事件等方面的定义同刑法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进一步加以界定。《反恐怖主义法》当中的违法行为同反恐刑法当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缺乏清晰的界限,需要根据情节来具体进行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刑法二者在管辖权方面也有冲突之处,不过从刑法定位以及执法而言,前者并不影响后者的实质性规定。反恐工作任重而道远,有组织的恐怖分子犯罪已经成为了主要的发展趋势,它的特点是独立性强,效率高。虽然我国在2015年相继出台了《刑法修正案(九)》和《反恐怖主义法》,但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多,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所以要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逐步完善了反恐怖罪名体系,但我国反恐刑法立法在设计法律条文和明确罪名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