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自然进行分类是人类生存的必然需要,也是人类理解自然的第一步,但在哲学中对什么是自然类这一问题却很难解答。约定论认为自然类是人为约定的结果,本质主义实在论认为自然类是拥有共同本质的实体。这两种观点均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约定论很难符合我们的直观认识,而本质主义实在论所提出的本质属性只能被视为必要性质而非充要性质。该文认为我们可以根据自然类的必要性质认识自然类,并且参与自然规律是自然类的必要条件,自然类的非本质主义实在论是一种可行的立场。基于这种立场,自然类的交叉重叠问题也能被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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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体育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