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法律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上面长期存在明显的"宽和主义"绝对化倾向,忽视刑罚报应性。而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方面居于弱势地位。从一定程度上说,刑法忽略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这种状况造成了当前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失衡。失衡性保护这一缺点须通过缩小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空间和强化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这两项法律措施得到及时纠正,以实现未成年犯罪人与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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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