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上位立法未明确公共企业概念,涉及此类具有维护公益目标的企业的用语相当杂乱,但总体上在外延与内涵上大同小异,应当加以统一。公共企业除营利目标外,还负有维护公益的目标,应在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交易规制、代理成本规制等方面给予法律上的特殊保护与规制。而现行公司法以营利性的商业公司为向导,这使得诸多规定对重在实现社会公益的公共企业而言是格格不入的。因此,需要另行制定《公共企业法》,以明确立法有效规范国有公共企业行为,区分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