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城市更新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等。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建立了以"多数决"、产权置换、自主改造以及土地出让金收益激励等四机制为主的更新模式。当前我国地方城市更新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存在结构性缺陷,同时公共利益原则缺位。建议在明确城市更新法律制度的公共利益导向、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加强无市场利润的旧城区更新以及加强城市更新中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保障基础上,一是修订《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增加城市更新条款;二是制定《城市更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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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行政学院;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