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切责任均有边界,但其功能的发挥以向公众显明为前提。我国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责任边界尚处蒙蔽之中,法官不能借助其填补执法落差、实施社会威慑,公民也无法从中获取可预测性与可计算性价值。将妥当的责任边界公之于众有助于扭转上述颓势,美国埃克森案为这一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益参考。《民法典》第1232条的妥当责任边界包含三个层级:首先裁判者以"等比规则"为基础确定外部责任边界;随后通过五项可责性要素确定责任系数、形成内部责任边界、尝试减轻责任;最后藉由参考指导性判例形成微观责任边界,使法官定责时兼顾个案灵活性与类案统一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