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美国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法案》(以下简称FIRRMA)正式生效,通过修改实体规则,增加新的安全考虑因素扩大了CFIUS的管辖范围,明确金融投资和其它投资;通过修改程序规则,引入了强制申报流程,设置简易申报程序,延长了CFIUS的审查期限。2019年我国通过的《外商投资法》第35条对外国投资安全审查也进行了规定,但在规则内容的明确性与审查机构的合理设置问题上仍存在明显不足,建议借鉴美国最新立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审查机构权责分工,提高国家安全考量因素的确定性并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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