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不明罪一直都是一个备受争论的罪名,就本罪的实行行为而言,应以持有论为较合理的观点。在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持有型犯罪考量之后,从推定的适用上本罪涉及到了可推翻的强制推定和可推翻的事实推定,因此"不能说明"这一要素只是为了降低司法机关的举证难度,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本罪作为刑事政策要求下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兜底性条款,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是充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