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卫生领域关乎公众生命权、健康权,具有地位重要、错误信息难以被指正、不良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和长期性这三个特殊性质。对于卫生领域公众人物言论可以从刑法、行政法、民法三种途径进行规制。刑事责任方面,可以追究其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行政法方面,可以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规制;民法方面,可以追究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对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规定,内容较为宽泛且层级较低等问题,应当出台高位阶法律,进一步明确公共言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机制,同时加强专门监督和舆论监督,以保护公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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