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你好:近两年,我公司录用新员工的相关通知以及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完成的,其中,电子劳动合同均是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订立的。员工张某在入职六个月后辞职,并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我公司支付给他五个月的二倍工资。请问,张某的理由能成立吗?何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