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转破"是在以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且在该执行阶段破产程序不能发挥其实效,从而导致大量串案、系列案等执行案件积压的背景下诞生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最初起源于深圳、温州等地,后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确立,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执转破"制度出台实施至今,在我国浙江、江苏、深圳等地区取得显著成效,但在我国河北等地区该制度实施效果并不明显。"执转破"实施进程为何存在如此大的地区差异,本文将以探究原因为出发点,以寻找解决对策为落脚点进行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