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核心提示认定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营或新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除审查双方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外,还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确定二者是否存在实质的竞争关系。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8年7月2日进入万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工作。2019年7月23日,王某与万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行为、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王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加入某网络公司,万某公司遂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中,万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某网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