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可被视为特殊的紧急无因管理,其行为主体为自然人。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无法定的义务,在主观上具有保护他人权益的目的,并在客观上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救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与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无因管理条款与见义勇为条款,条款分别规定了侵权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损害补偿责任。但我国受益人补偿责任制度仍存在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不明确、受益人补偿范围模糊的问题,进而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