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在近十年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国纷纷布局人工智能产业,力图抢占发展的先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自己创作,但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了避免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扰乱市场秩序,促进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更好发展,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属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应基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区别软件研发者、所有者、使用者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应确立以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为主、投资者为辅的权利归属模式,旨在合理分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