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之举,厘清磋商协议的性质是完善相关制度设计的前提,对于落实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实践中磋商制度依然存在着主体范围狭窄、适用范围模糊、程序单一、救济程序缺失、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针对当前磋商制度适用面临的困境,应从磋商主体、适用范围、程序设计、救济程序、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探索,提出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