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对于纠纷发生时的管辖法院并未约定,且合同中亦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法定管辖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在现行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受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概念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不能正确认识现行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概念而导致案件错误立案和错误不予立案的情形并不鲜见。笔者通过对现行法律的梳理,从文义、立法背景及理论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该问题进一步得到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