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川应急规〔2023〕2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以下简称《指南》),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