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并再次强调了公众应当参与立法。根据文本分析与实证调查,我国目前已有的许多法律虽赋予公众参与立法的权利,但大多抽象概括,相比美日等发达国家有具体的法律与可操作的制度保障,我国公民参与更具有象征性意义。据调查,设区的市立法存在民众立法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民众立法建议吸纳程度低、保障立法性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而导致"走过场"性质的公民被参与立法现状出现。因此,具体化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公民参与立法的态度和提高相应的能力十分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