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自由主义的价值预设,刑法法益在我国一直是自由主义的研究范式。从法益发展史来看,法益自由主义的基因实际上是种误解。在其初期的“财侵害”阶段,法益已经与启蒙主义的自然法思想产生断裂,宾丁的“理性的民族精神”又使其坠入了另一个玄思之中导致无法明晰或权威。德国纳粹时期,精神化的法益概念急剧扩张,其“结果相对性”导致结果定型性的丧失,构成要件明确性受到损害。此后伦理化法益的“文化财”概念,与国家权力的限制、自由主义的个人倾向,已经相去甚远。威尔哲尔提出“法的心情的基本价值”的内容非常模糊,难以实现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明确化。从我国司法实践看,法益的使用过于形式化,法益自由主义具有的意义其实是种错觉乃至误解。西方叙事型法益研究脱离了中国的法治实践,停留于静态的西方法律文本和理论的层面,形成了对西方知识的消费主义倾向。脱离了法益依存的三阶层理论,在四要件之下理解法益,其实质在于提供了处罚确定性的导向,这种导向能够避免刑法的不合理介入,实现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