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融资租赁承租权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缺乏对抗效力使得承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缺少利益保护机制。房屋征收补偿的公益目的和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特构造,使得传统理论在论证该问题时难以自洽。融资租赁承租权的物权属性在立法演进过程中不断得以强化,并与《民法典》温和物权法定原则相适应的同时亦可在会计核算和市场风险分析的角度寻得依据。因此改良物权法模式,立足实用主义思路,赋予承租人按对租赁物的增值贡献享有部分房屋补偿款的请求权和房屋征收补偿过程的参与权,采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双重渠道保障承租人利益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