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合装饰装修物工程造价属"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范畴,利润、规费、税金等相关税费是其法定组成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附合装饰装修物损失的基础。附合装饰装修物工程造价乘以剩余租赁期与合同约定租赁期的比值就是残值损失;附合装饰装修物工程造价乘以剩余耐用年限与整个耐用年限的比值就是现值损失。租赁合同当事人对附合装饰装修物工程造价计算标准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以向委托法院提出"依附合装饰装修物所在地施工同时期适用的政府计价定额标准进行鉴定"的建议,并按照委托法院的决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