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某市一家机电产品的制造企业,2015年以厂房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借入五年期贷款300万元。2016年6月,甲公司决定将该厂房作价37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并逐步终止经营活动。甲乙双方就此缔结的不动产转让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协助乙公司办理土地和房屋的过户手续,有关税金由乙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即行支付首款120万元,余款于厂房过户完成之日支付”。但此后甲乙双方在转让协议“有关税金”的种类及金额的理解上产生了争议,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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